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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03]3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09-29 辽地税函[2003]32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3]32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月2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2]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辽财税字[1995]467号文件规定,认真履行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减免。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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