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办[1996]241号
全文有效
1996.10.2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武警部队辽宁总队后勤部商定:驻我省境内的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由武警总队及其所属团级以上单位统一代扣代缴,就地缴入国库。望各市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各市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有关代扣代缴的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