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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8〕1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09-29 吉地税发〔2008〕17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吉地税发〔2008〕17号

全文有效

2008-03-03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拟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长地税发〔200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8年3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按期纳税的(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3000元。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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