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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函〔2009〕2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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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9〕2号

全文有效

2009-01-0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负担率大幅下降。因此,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需要调整。经研究,现就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4%调整为1.2%。

       二、2008年12月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实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收入在1月份纳税申报时不再预征,已预征的税款在2月份纳税申报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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