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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公路客运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公路客运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2.7.4

  为规范全省公路客运业发票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公路客运业启用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新版发票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从事省际、省内长途、县乡短途等公路客运业务的纳税人。

  新版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两大类。应用计算机发售客票的公路客运售票窗口统一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由一二级客运站、三级客运站和中俄文三种版式组成;对客运站不使用计算机售票、运输途中上车乘客售票和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统一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按票面金额划分为九种版式。

  原套印“吉林省道路运输客票专章”的《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一二级客运站中文机打票)和《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车专用票》可过渡使用至2012年9月30日。原套印“吉林省道路运输客票专章”的《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三级客运站中文机打票)、《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中俄文机打票)、《吉林省公路汽车补充客票》(定额票)和《吉林省公路汽车自理行李、包裹票》可过渡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二级站使用)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级站使用)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俄文版)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5元)

     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10元)

     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20元)

     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1-50元)

     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0-100元)

     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5-350元)

     1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0元,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使用)

     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40元,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使用)

     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20元,客运站不使用计算机售票、运输途中上车乘客自理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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