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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函[2013]2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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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批复

吉地税函[2013]25号

全文有效

2013-3-5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请示》(长地税发〔2013〕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省共有49家分公司,均为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该公司执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同意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自2013年起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度预缴。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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