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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5]26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09-29 吉国税发[2005]263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6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分类的通知》(国税函[2005]68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应严格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规范我省固定资产清理工作,并为新的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软件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做好准备工作,确保软件初始数据准确无误,各地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的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登记。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并与固定资产帐卡进行核对,确保固定资产帐实相符。

  三、本次固定资产清理使用新的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卡片由省局统一印制,清理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底。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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