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吉林  >  吉国税发[2006]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唐长山热电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唐长山热电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09-29 吉国税发[2006]13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唐长山热电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13号

全文有效

长春市、松原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大唐长山热电厂增值税预征率由每千千瓦时13元调整为每千千瓦时16元,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