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唐长山热电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13号
全文有效
长春市、松原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大唐长山热电厂增值税预征率由每千千瓦时13元调整为每千千瓦时16元,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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