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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6]11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吉地税发[2006]117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1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款缴库及手续费给付问题

  1、由长春、吉林、通化原铁路分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异地缴纳税款代缴库专户--“待缴库税款”。并将国库开户行、收款单位、帐号提供给沈阳铁路局财务部门办税人员。

  2、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管理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收到税款后,用税款缴款书将此税款缴入国库,在备注栏填写“沈阳铁路局缴印花税”。并于7日内将缴款书国库收讫联邮寄沈阳铁路局财务处(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邮编:110001)。

  3、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代征税款30日内,应按规定将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汇入铁路局财务处提供的指定专户。

  二、地方铁路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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