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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订。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01-02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制定全市个人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率标准,并公告如下:

一、鹰潭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序号

   

征收率

1

农林牧渔业

1

2

采矿业

1.25

3

制造业

1.25

4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

5

销售货物(批发、零售业)

1.5

6

交通运输服务

1.5

7

建筑服务

2.5

8

现代服务

2.5

9

生活服务

2.5

                其中:娱乐服务

3

10

邮政、电信服务

2.5

11

销售不动产

普通住宅

1

非普通住宅

2

其他

3

12

销售无形资产

3

                      其中: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1.5

13

其他

2.5

二、本公告适用于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含门临代开)。

三、网络直播、股权投资、金融服务、医药代理、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的投资者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视其盈利水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并督促其建帐建制,尽快实行查帐征收。

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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