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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订。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3-10-10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章贡区和开发区范围内的(含郊区),计税毛利率按25%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市、区)的,计税毛利率按20%确定;

三、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6%确定。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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