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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10-30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制定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并公告如下:

一、抚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序号

税目及征收范围

核定征收率(%)



农、林、牧、渔业

0.5


制造业

0.7


批发和零售业

0.7


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装卸搬运

1


建筑业

2.5


其中:装饰

4


服务业

2


其中: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1.5


娱乐业

2.5


其他行业

1.5

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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