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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订。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2-07-18

为更好地方便纳税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税种规定,经研究,现将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

  采用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尾盘销售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

   1、以一次性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应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7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以分期付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应先计算出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在每次收到价款后7日内按收到价款占总价款的比例乘以上述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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