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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地税函[2008]50号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制砖用页岩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09-29 饶地税函[2008]50号 我要评论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制砖用页岩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饶地税函[2008]5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14日

广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制砖用页岩是否征资源税的请示》(广地税发[200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174号)规定,对制砖用页岩(主要成分为粘土)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粘土”税目征收资源税,单位适用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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