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西  >  赣地税发[2008]6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我省粮食购销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8]6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我省粮食购销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09-29 赣地税发[2008]62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我省粮食购销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8]6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8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省局《关于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2号)规定,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库)生产经营用房和土地自2005年至2007年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授权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予以减免。该规定截止到去年底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经研究,该《通知》执行时间再延长三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