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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地税发[2008]311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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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8]31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4日

各县(区)局、局属各单位:

  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作为南昌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管辖范围不断调整和扩大;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内与区外政策一致。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理顺征管秩序,经市局研究决定,明确高新区税收征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原则

  (一)属地征管原则

  按照属地原则,负责高新区内应缴纳地方各税的征管。

  (二)指定征管原则

  与其他县(区)局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异议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申请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的,按照报批程序,由市局裁定和指定征管。

  二、征管范围

  (一)南以创业路为界,西以青山湖大道-火炬二路-高新大道为界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属地征管,由高新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二)昌东镇、麻丘镇和京东镇划给高新区行政管辖的艾湖村、鱼尾村、广阳村、邓坊村、艾溪村、南塘村和塘山镇的北沥村及艾溪湖、南昌水产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属地征管,由高新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三)上述范围之外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现有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维持不变。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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