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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5]23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09-29 赣国税函[2005]237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237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称: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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