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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函[2005]197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赣地税函[2005]19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此文件中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内容已被废止或失效。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5]197号

失效

2005年9月6日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景地税字[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

  二、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每半年清算一次。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销售过程中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在整个房屋售出80%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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