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西  >  赣财农税[2006]3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武宁至吉安高速公路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赣财农税[2006]3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武宁至吉安高速公路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09-29 赣财农税[2006]3号 我要评论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武宁至吉安高速公路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赣财农税[2006]3号

全文有效

九江、宜春、吉安、新余市财政局,有关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武宁至吉安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动员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该工程征地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议纪要》指出,耕地占用税由建设单位按所征耕地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统一缴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赣府发[2003]16号文规定,在年终结算时,将收取的耕地占用税全额返还被征耕地所在县县级财政。

     二、沿线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配合,了解掌握该项工程征地情况,并上报征地明细表,为省厅与省项目办核对,以及年终结算计算返还耕地占用税作好基础工作。

     附件:赣府厅字[2005]148号(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