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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4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12月1日起,凡发生公路、内河货物联运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原旧版《联运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局代码:236000410011。《联运发票》必须严格按照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分别填开,不得缺项、错项填开。

  三、新版《联运发票》由各设区市地税局发票所负责领取和发放。《联运发票》的发售采取交旧购新的方式,严格控制领购数量,每月发售数量以纳税人的月平均纳税申报额为依据确定。

  四、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新版《联运发票》的管理和监督,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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