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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0.06.23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各类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

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其他商品房等,按3%的预征率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预)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分别按2%和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若不能够分别核算,一律按3%的预征率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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