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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太仓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办税人员的管理,增强办税人员自主办税能力,提高办税效率和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地税函[2002]91号文《关于开展办税人员后续培训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人员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办理具体涉税事宜人员。服务单位是指办税员专职为其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原则上由企业财务人员担任,规模较小且无专职财会人员的单位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担任,对专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事宜的办税人员可由企业的人事人员担任,或由委托的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税务师以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担任。

  第三条 办税人员应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时确定。

  第四条 《办税人员上岗证》根据持有人性质分为《普通办税人员上岗证》和《代理办税人员上岗证》两类(以下简称《普字证》和《代字证》)。《普字证》适用于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业主本人使用,《代字证》适用于接受委托的税务代理执业税务师以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使用。

  第五条 办税人员取得办税资格证书后,在办理下列涉税事宜时必须出具《办税人员上岗证》:

      1 、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及验、换证;

      2 、办理纳税申报、延期纳税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

      3 、办理领购、缴销发票;

      4 、办理临时经营行为有关地税发票的代开;

      5 、办理减税、免税及退税手续;

      6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7 、办理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第二章 办税人员上岗证的办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办税人员上岗证》的要求和流程:

      (一)办税资格申请。有服务单位的申请人填写《办税人员上岗证申领表》(附件 1 ),递交一寸近照二张,并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向服务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名参加办税员资格考试或申请免试办理《办税人员上岗证》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对办税人员的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初审符合办税人员任职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培训,并告知其参加培训的时间、地点;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应退还资料并告知理由。

      (二)办税资格培训。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申请人员的要求组织考前培训,可委托苏州得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对办税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三)办税资格考试。办税人员上岗前参加由主管地税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实务,并参加有关考试,成绩合格的才能获得《办税人员上岗证》,办税人员取得《办税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办理涉税事宜。 参加办税员资格考试二周后,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渠道查询考试结果:

      ( 1 )太仓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网址: http://www.tcltax.com.cn

      ( 2 )向服务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四)办税资格证发放。对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员及免试申请办理《办税人员上岗证》的申请人 , 凭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税人员上岗证》 ,凡考试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考通知书,通知其参加税法培训并再次组织资格考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免试直接申请办理《办税人员上岗证》:

      1 、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2 、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

      符合免试条件的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代字证》的流程:

      1 、中介机构填写《中介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上岗证申领(增加)表》(附件 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制作《代字证》。

  第三章 办税人员的考试管理

  第九条 办税员考试分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考试二种。资格考试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继续教育考试每二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办税人员上岗证》的管理

      1 、《办税人员上岗证》的使用期限为五年。

      2 、《办税人员上岗证》实行年审制度。

      3 、《办税人员上岗证》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 办税人员上岗证的年检

  第十一条 《办税人员上岗证》的年检每两年一次。当年新办的《办税人员上岗证》不参加年检。

年检方式、时间、标准由市局统一确定,办税员服务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年检时要先进行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形式和要求与资格考试基本相同。考试合格者,应加盖年检章;不合格的可重新申请参加培训考试;办税人员凡不参加年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办税人员上岗证的变更

  第十二条 办税人员更换服务单位,或服务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 1 个月内申请办理《办税人员上岗证》的变更。变更流程:

      1 、填写《办税人员上岗证变更表》或《中介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上岗证变更表》(附件 3 、 4 );

      2 、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原证,重新打印新证;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由原服务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收回旧证并办理转出手续,再由办税人员现任职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入手续,重新打印证件。

  第六章 办税人员上岗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办税人员不再从事办税业务的,应申请办理《办税人员上岗证》注销手续,具体流程:

      1 、办税员填写《办税员证注销登记表》(附件 5 );

      2 、服务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注销手续;

      3 、注销后应收回原证。

  第十四条 对办税员逾期未年检的或办税员服务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满三个月的,可注销其办税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 办税人员服务单位发生注销的,办税人员应在服务单位申请办理注销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办税人员上岗证》的变更或自行申请注销。逾期不办理的,作注销处理。

  第十六条 被注销《办税人员上岗证》后,办税员如果要求重新恢复办税员资格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请恢复:

      1 、自行申请注销并批准的,注销后六个月内要求恢复的,但需重新办证;

      2 、逾期未年检、未变更被注销的,注销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可以直接申请恢复,补办年检、补办变更。

  第十七条 申请恢复资格的流程是:

      1 、申请人填写《办税人员资格恢复申请表》(附件 6 )。

      2 、需重新办证的,由服务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 并打印证件。

  第七章 证件遗失管理

  第十八条 办税员不慎遗失《办税人员上岗证》的,应向服务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申请流程是:

      1 、办税员在县(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

      2 、办税员填写《遗失补证申请表》(附件 7 );

      3 、服务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打印证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太仓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若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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