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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地税征[1996]21号江苏省射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县城公交、出租车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09-29 射地税征[1996]21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射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县城公交、出租车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射地税征[1996]2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27日

各基层税务所、直属税务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县城公交、出租车的税收征收管理,更好地贯彻平衡税负、合理负担、方便征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县城公交、出租车行业的状况,经县局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

  凡在我县县城从事公交、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开业、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二、税款征收管理

  对从事公交、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单车定额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地方基金的征收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营运的实际情况,按季核定其应纳税款和基金。

  纳税人在每季末最后一个月的20-30日办理下一季度“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时,应同时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应纳税款、基金。凡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基金的,每逾期一日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处以50元的罚款。

  三、停(歇)业管理

  对因故不能正常营运的纳税人,确需停(歇)业在半个月以上的,应由纳税人填写“停(歇)业申请审批表”,经县城建或公安部门证明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视为停(歇)业,才可减征或免征停(歇)业期间的税款、基金。

  四、税务检查

  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五、专用发票管理

  从事公交、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因营运需要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发票购印证”,凭“发票购印证”在核定的票种(公交车使用定额专用发票、出租车使用复写式专用发票)、数量及金额内领购发票。对纳税人当月使用发票金额超过应纳税营业额80%的,就超过部分申报补交税款。

  六、代征代扣管理

  我局委托射阳县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代征代扣县城公交、出租车应纳的税款及基金,射阳县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必须按照我局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查处。

  七、税务违章处理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以及不能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税务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将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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