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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1997]23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台籍、外籍人员利息所得、投资收益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

09-29 苏地税函[1997]232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台籍、外籍人员利息所得、投资收益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

苏地税函[1997]232号

失效

1997年11月19日

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常地二[1997]117号《关于台籍、外籍人员利息所得、投资收益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台籍人员陈伟彬因借款给雄鹰针织品印染有限公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有关规定,对外籍人员从常熟茂盛工具有限公司取得的投资分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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