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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函[1995]12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评估以后应从评估入帐次月征税的批复

09-29 湘地税函[1995]128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评估以后应从评估入帐次月征税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5]128号

全文有效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评估的房产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请示》(常地税函[1995]68号)收悉。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纳税人进行资产评估后,其房产应按评估值入帐,并从评估入帐的次月份起,按评估值扣除3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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