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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本次修订后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见附件):

(一)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督促其建账建制,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

三、本公告未列举项目不适用本公告,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及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郴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doc》

增值税税目 具体征税范围 征收率 行业 税目及征税范围 征收率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1.50% 工业 电力 发电、泵电、变电、供电 2%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1.50% 煤炭 开采、加工
旅游娱乐服务 歌厅、舞厅、游戏厅、酒吧、高尔夫球 3%
有色金属、黑金属及其非金属 开采、加工
其他旅游娱乐服务 2%
建筑材料 水泥等建材制品的生产及加工
餐饮住宿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鞭炮、焰火 爆竹、礼花、焰火类 3%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生产及加工 1.50%
商业 拍卖古玩、字画、奇石、雕刻、艺术品 3%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 租赁服务 不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含私房)、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其他 1.50%
销售无形资产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 3% 农业 农产品精加工
销售不动产 建筑物 房地产开发(含土地使用权转让) 其他 临时经营窗口开票
2%
其他(不含住房)
住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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