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实行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172号
全文有效
针对我省1~4月税收收入组织管理工作中新的欠税增长较快的问题,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省局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滞纳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要加大向纳税人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是依法纳税的重要内容之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就应当按照征管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税务人员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滞纳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是一种经济补偿和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税务机关如不加收滞纳金,按照征管法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