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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函[2005]41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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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5]4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19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落实情况。目前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地税机关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加以纠正。

  二、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省局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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