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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05]21号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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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5]2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税费征收部门、各矿产业主:

  矿产资源是我区突出的优势之一,同时也是推动我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年来,矿产业税费由相关部门委托区税费统征办(以下简称区统征办)实施征管,强化了统征功能、突出了统征优势、获取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矿产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在管理上有失控的一些方面;二是漏征了开采挖掘环节的营业税;三是个人所得税未征足,尤其是股金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漏征严重;四是增值税后移流向异地现象严重等等,为了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加强税收征收,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矿产业税收必须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征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顿

  为切实加强矿产业税收工作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的领导,成立区委副书记、区长肖地楚为顾问,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邱东圣为组长,副区长刘高生、区政府党组成员侯海泉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税费统征办、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和各乡镇的行政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分设地税、国税二个办公室,王国雄同志与曹利成同志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并组建相应的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对2003年1月1日以来的税收缴纳情况依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殊情况可追溯到2000年以前。清理工作要突出重点,并做到边检查、边定案、边入案。

  二、调整征管模式

  区地税局对挖掘开采环节的营业和矿产业的个人收入所科税实施征管(在税费统征中的个人所得税应如数抵扣)。

  矿产业属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由区国税局实施征管。对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矿产业主,要依法变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区税费统征办对上述范围以外的税费,继续由地税、国税、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委托实施征管,并配合地税、国税、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三、几点工作要求

  (一)凡是原有的矿产业纳税户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均需要8月30日以前,持相关证明到当地地税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新办的矿产业单位或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然后由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区统征办进行报验登记。

  (二)矿产业纳税户每月都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查帐征收户)、纳税评估等资料和地税部门所需的其它资料。

  (三)所有矿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其它涉税事宜,违者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区统征办受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委托征收矿产业税费,符合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与政策,具有代征资格。纳税人不得故意刁难和拒缴税费。

  (五)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矿产业税收进行征管、检查以及违章处罚,纳税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六)区地税局与区国税局和区统征办应加强衔接和协调,互通信息,共同征收管理好我区的矿产业税费。

  (七)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杜绝“人情税费”、“关系税费”。否则,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八)矿产业主必须加强税法学习,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配合税费统征部门的工作。严禁偷、逃、抗税,如有违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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