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4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科税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划个人所科税的征收管理对于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严防税收跑、冒、滴、漏,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财政、地税部门和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促使我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二、加强管理。依法征收
(一)征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税法》的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有义务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我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采取“相互配合、单位申报、据实征收,委托代征、统一扣缴”的征管模式。即;纳入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由单位计算申报,地税部门直接管理,委托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代征、扣缴的方式。其他单位实行申报扣缴的方式。
(二)操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下列操作程序。
1、纳入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
(1)核算单位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逐个计算本单位职工上月的应纳税所得和个人所得税税款,据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汇总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会计核算中心。
(2)会计核算中心收到核算单位的纳税申报后,2日内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凭证直接将税款解缴国库。
(3)会计核算中心解缴完税款后,定期将涉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备案。
2、未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必须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每年度终了后,按税法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必须报送一式两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一份作为报帐原始凭证,一份报地税征管部门进行备查。(附个人所科税纳税汇总表)
2、纳税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和地税征管部门应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资料的整档、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向外散发、泄露个体制改革得税资料。
3、各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财经制度发放奖金、补助、严禁变相或私设“小金库”转移奖金发放奖金、补助、实物。
4、地税征管部门应积极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宣传工作,并负责搞好业务知识。
5、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和会计核算中心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如不按时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核算中心暂停办理该单位涉及个人所得的报账业务,地税部门将按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本办法适用个人从本单位领取的工资、奖金、补助、集资利息等各项应税收入应交纳个人所税的管理。
(二)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元至8月补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汇总表。个人本单位以外单位领取的各项应税收入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