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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税函[2005]12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湘乡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09-29 湘地税函[2005]125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湘乡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5]12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17日

湘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湘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调整的请示》(湘政[2005]6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单位税额(元/M)
  4.00
  3.30
  2.60
  1.90
  1.20
  0.60
  0.3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市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市湘政[2005]67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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