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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税[2006]14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09-29 湘财税[2006]14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湘财税[2006]14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范围内纳税人自用的与地上房屋不相连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年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

  2.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为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年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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