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华菱集团股权转让后税收问题的复函
湘政办函[2006]3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19日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华菱集团股权转让后若干税收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函[2006]11号)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证监发[2002]83号文件精神,经商有关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华菱集团股权转让后仍执行原税收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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