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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费[2003]38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软件设备培训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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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软件设备培训费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3]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4日

各市、州物价局:

  据了解,近来部分地方在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软件和设备过程中,对用户进行强制培训,收费既高且乱,社会反响强烈。为了规范收费秩序,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培训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335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软件和专用设备的使用培训,应由软件开发公司和供货商提供,所需费用也应收软件开发公司和供货商承担,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培训费等任何费用。

  二、如情况特殊,确需收费的,各市、州物价局要严格审批。凡涉及增值税防伪税控防伪系统专用设备使用的培训一律不得批准收费,对已批准的要马上下文取消。对未经批准擅自办班并向用户收取培训费的,各地要严肃查处,并责令执收单位将其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退还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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