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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03]23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湘国税函[2003]239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39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第三条 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的,必须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上报省局。

  二、对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必须报县(市、分)局管理科同意,主管局长签字后,才能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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