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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局函[1997]09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09-29 湘国税局函[1997]093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7]09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6月18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97号)精神,从1997年7月1日起,对省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供电环节的预征率按4%执行,发电环节的预征定额税率仍维持8元/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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