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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1997]12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

09-29 湘国税函[1997]122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2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仍按湘国税函[1996]19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改版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库存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数量大的地州市,请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局,以便于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我省接收外省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凡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记的,一律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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