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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税字[1998]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湘财税字[1998]2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8]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月24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结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湘财[96]财税字第273号文件精神,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免税条件规定而文到之日前已按新增价值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办理退库。

  二、对原已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而1997年1月1日以后给批准不计提折旧的集体企业,不得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

  三、对在免税期内按资产重估价值调帐,新增价值已计提折旧的,从新增价值计提折旧之日起,按规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超过免税期限,仍未作调帐处理的,亦应从1999年1月1日,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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