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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函[1999]68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职工购买各种保险的保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09-29 鄂地税函[1999]68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职工购买各种保险的保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9]68号

全文有效

恩施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职工购买各种保险的保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州地税发[19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凡任职单位为其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除国家明确规定任职单位必须为其职工购买的特殊险种外,只要被保(或受益人)为本单位职工的,其所支付的保险费均应分别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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