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条款废止,第二条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豫税地〔1989〕92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89-10-20
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年8月23日(89)国税地字第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规定》第五款。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是指直接从事一线煤炭生产的用地,不包括辅助生产、办公、生活区等用地,具体由地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分。
2.地方国营、集体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统配煤矿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