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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3〕6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发〔2003〕61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61号

全文有效

2003-03-0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中对税收方面的要求,强调如下:

1、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2、对于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后,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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