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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3〕87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发〔2003〕87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87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3-04-0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中需税务机关核准的事项,凡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不在同一县(市)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在同一县(市)的,由县级税务机关核准。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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