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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4〕357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357号

全文有效

2004-07-1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437号)中规定的“从2003年10月1日起,防伪税控企业更换开票金税卡,必须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更换开票金税卡情况登记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和市局税政一科审批后方可更换”予以取消。

   二、自2004年7月份开始,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要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所有更换开票金税卡企业填写的《专用设备更换单》报送相应的区县级税务机关及地市级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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