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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4〕527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527号

全文有效

2004-11-11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6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其中, “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中的“含仓库租赁合同”是指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仓库存储货物的,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外,还需提供仓库租赁合同。企业没有设立仓库的,认定时只需提供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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