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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5〕183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83号

全文有效

2005-06-2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阅知,但对于所得税税务凭证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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