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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7〕283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283号

全文有效

2007-09-2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 104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可结合本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实际,开展对适用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依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相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也要相继印发;各地在贯彻此通知精神时,注意做好衔接。各地应税所得率调整情况和结果应向省局报告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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