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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9〕150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50号

全文有效

2009-05-2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迅速组织人员学习掌握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做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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