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南  >  豫国税函发〔1998〕287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1998〕287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1998〕287号

全文有效

1998-11-02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涉及我省三户企业,一并摘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一拖(洛阳)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洛阳市涧西矿山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鹤壁市模具制造厂      河南省鹤壁市建设街8号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