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6]第163号
全文有效
1996.11.05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筹备组,省第二税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995年以豫地税发〔1995〕147号文明确了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便于操作,现对有关减免税申请的处理意见补充如下:
需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登记表”(附后)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证明(如残疾证、烈属证等)复印件,按照税收体制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免税,由基层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省直属局)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凡按年征收的,按年审批。按次征收的,要分别不同应税所得项目,按次上报审批。
各地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
附件: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登记表
纳税人 |
姓 名 |
性别 |
年 龄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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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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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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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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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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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税务局意见(盖章) |
县(分局)意见(盖章) |
市、地局意见(盖章) |
省局意见(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