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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地税政三函〔1998〕2号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休疗单位征收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休疗单位征收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秦地税政三函〔1998〕2号

全文有效

1998.5.28

北戴河区局:

你局《关于对休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北地税发〔1997〕37号)收悉。经请示省局批准,现答复如下: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并专用于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的各类休疗养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疗养院,既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又对外经营的,可按其上年对内、对外营业收入所占的比例划分免征或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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